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变更的应如何处理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11-18 13:44) 点击:436 |
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变更的应如何处理?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,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,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,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时,应当不予受理。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,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:“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,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。”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,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,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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