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郭顺旺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变更的应如何处理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1-18 13:44)    点击:436

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变更的应如何处理?

 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,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,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,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时,应当不予受理。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,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:“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,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。”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,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、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,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郭顺旺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经济仲裁  公司法务  保险理赔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顺旺律师,郭顺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郭顺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7104517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郭顺旺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西安律师 | 西安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郭顺旺律师主页,您是第23753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