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郭顺旺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如何确定“清算主体”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6-01 15:57)    点击:127

如何确定“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?

 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;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、部门,或投资人;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;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;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;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、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;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,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;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》进行清算,成立清算组(清算委员会)。未成立清算组的,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。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,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,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。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,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。

  为此,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,来确定清算主体——诉讼赔偿主体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郭顺旺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经济仲裁  公司法务  保险理赔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顺旺律师,郭顺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郭顺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7104517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郭顺旺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西安律师 | 西安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郭顺旺律师主页,您是第23753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