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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与寄养有哪些区别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4-03 15:33)    点击:206

  收养与寄养有哪些区别

 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。收养是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而发生,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,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。

  收养与寄养有哪些区别?

  (1)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;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。(2)收养关系建立后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;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。(3)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,因此,具有临时性;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。

  相关法律知识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

 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,须双方共同送养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。

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,须夫妻共同收养。

 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,须双方自愿。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,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。

 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,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,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,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。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、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规定变更监护人。

 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,可以收养继子女,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、第五条第三项、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。

 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
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
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

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

 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
 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,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、朋友抚养。

 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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